《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号)
[编者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后,可形成罪名之间的竞合]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号)
[编者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后,可形成罪名之间的竞合]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