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345条 刑法第275条 刑法第280条 刑法第225条 刑法第2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
(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破 坏 森 林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345 条 刑 法 第 275 条 刑 法 第 280 条 刑 法 第 225 条 刑 法 第 264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破 坏 森 林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23〕8 号 ,2023 年 8 月 15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条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盗 伐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

( 一 ) 未 取 得 采 伐 许 可 证 , 擅 自 采 伐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 二 ) 违 反 森 林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擅 自 采 伐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 三 ) 在 采 伐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地 点 以 外 采 伐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不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违 反 森 林 法 的 规 定 , 进 行 开 垦 、 采 石 、 采 砂 、 采 土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 造 成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毁 坏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 以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定 罪 处 罚 。

第 五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滥 伐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

( 一 ) 未 取 得 采 伐 许 可 证 , 或 者 违 反 采 伐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 数 量 、 树 种 、 方 式 , 任 意 采 伐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 二 ) 违 反 森 林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任 意 采 伐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 三 ) 在 采 伐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地 点 , 超 过 规 定 的 数 量 采 伐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的 。

林 木 权 属 存 在 争 议 , 一 方 未 取 得 采 伐 许 可 证 擅 自 砍 伐 的 , 以 滥 伐 林 木 论 处 。

第 六 条 实 施 滥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 所 涉 林 木 系 风 倒 、 火 烧 、 水 毁 或 者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等 自 然 原 因 死 亡 或 者 严 重 毁 损 的 , 一 般 不 以 犯 罪 论 处 ; 确 有 必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应 当 从 宽 处 理 。

第 十 条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采 伐 许 可 证 , 森 林 、 林 地 、 林 木 权 属 证 书 以 及 占 用 或 者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等 国 家 机 关 批 准 的 林 业 证 件 、 文 件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以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 证 件 罪 定 罪 处 罚 。

买 卖 允 许 进 出 口 证 明 书 等 经 营 许 可 证 明 , 同 时 构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规 定 之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第 十 一 条 下 列 行 为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 一 ) 盗 窃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所 有 并 已 经 伐 倒 的 树 木 的 ;
( 二 ) 偷 砍 他 人 在 自 留 地 或 者 房 前 屋 后 种 植 的 零 星 树 木 的 。

非 法 实 施 采 种 、 采 脂 、 掘 根 、 剥 树 皮 等 行 为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 以 盗 窃 罪 论 处 。 在 决 定 应 否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和 裁 量 刑 罚 时 ,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对 涉 案 林 木 资 源 的 损 害 程 度 以 及 行 为 人 获 利 数 额 、 行 为 动 机 、 前 科 情 况 等 情 节 ; 认 为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不 作 为 犯 罪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