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336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16】27 号 )
★ 第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未 取 得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非 法 行 医 ”:
( 一 ) 未 取 得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 二 ) 被 依 法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期 间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 三 ) 未 取 得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证 书 , 从 事 乡 村 医 疗 活 动 的 ;
( 四 ) 家 庭 接 生 员 实 施 家 庭 接 生 以 外 的 医 疗 行 为 的 。
★ 第 四 条 非 法 行 医 行 为 系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直 接 、 主 要 原 因 的 , 应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
非 法 行 医 行 为 并 非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直 接 、 主 要 原 因 的 , 可 不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 但 是 ,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 可 以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情 节 严 重 ”。
★ 第 五 条 实 施 非 法 行 医 犯 罪 , 同 时 构 成 生 产 、 销 售 假 药 罪 , 生 产 、 销 售 劣 药 罪 , 诈 骗 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 第 六 条 本 解 释 所 称 ” 医 疗 活 动 "" 医 疗 行 为 ”, 参 照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中 的 ” 诊 疗 活 动 "" 医 疗 美 容 ” 认 定 。
本 解 释 所 称 ” 轻 度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 中 度 以 上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 参 照 《 医 疗 事 故 分 级 标 准 ( 试 行 )》 认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