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3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7号)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336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16】27 号 )

★ 第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未 取 得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非 法 行 医 ”:

( 一 ) 未 取 得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 二 ) 被 依 法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期 间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 三 ) 未 取 得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证 书 , 从 事 乡 村 医 疗 活 动 的 ; ( 四 ) 家 庭 接 生 员 实 施 家 庭 接 生 以 外 的 医 疗 行 为 的 。

★ 第 四 条 非 法 行 医 行 为 系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直 接 、 主 要 原 因 的 , 应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

非 法 行 医 行 为 并 非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直 接 、 主 要 原 因 的 , 可 不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 但 是 ,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 可 以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情 节 严 重 ”。

★ 第 五 条 实 施 非 法 行 医 犯 罪 , 同 时 构 成 生 产 、 销 售 假 药 罪 , 生 产 、 销 售 劣 药 罪 , 诈 骗 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 第 六 条 本 解 释 所 称 ” 医 疗 活 动 "" 医 疗 行 为 ”, 参 照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中 的 ” 诊 疗 活 动 "" 医 疗 美 容 ” 认 定 。

本 解 释 所 称 ” 轻 度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 中 度 以 上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 参 照 《 医 疗 事 故 分 级 标 准 ( 试 行 )》 认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