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故 意 伤 害 、 盗 窃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能 否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问 题 的 批 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故 意 伤 害 、 盗 窃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能 否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问 题 的 批 复 》

( 法 释 【1997】11 号 )

根 据 刑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 对 于 故 意 杀 人 、 强 奸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 抢 劫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 可 以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对 故 意 伤 害 、 盗 窃 等 其 他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主 观 恶 性 较 深 、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 罪 行 严 重 的 , 也 可 以 依 法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