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 法 第 382 条

刑 法 第 382 条

【 贪 污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的 , 是 贪 污 罪 。

受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委 托 管 理 、 经 营 国 有 财 产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国 有 财 物 的 , 以 贪 污 论 。

与 前 两 款 所 列 人 员 勾 结 , 伙 同 贪 污 的 , 以 共 犯 论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