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 法 第 64 条

刑 法 第 64 条

【 犯 罪 物 品 的 处 理 】 犯 罪 分 子 违 法 所 得 的 一 切 财 物 , 应 当 予 以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对 被 害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 应 当 及 时 返 还 ; 违 禁 品 和 供 犯 罪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 应 当 予 以 没 收 。 没 收 的 财 物 和 罚 金 , 一 律 上 缴 国 库 , 不 得 挪 用 和 自 行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