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34号)

★(九)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关 于 办 理 暴 力 恐 怖 和 宗 教 极 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20 条

《 关 于 办 理 暴 力 恐 怖 和 宗 教 极 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公 通 字 【2014】34 号 )

★( 九 ) 传 授 暴 力 恐 怖 或 者 其 他 犯 罪 技 能 、 经 验 , 依 法 不 能 认 定 为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的 , 以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罪 定 罪 处 罚 。

为 实 现 所 教 唆 的 犯 罪 , 教 唆 者 又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的 , 择 一 重 罪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