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 法 第 225 条
刑 法 第 225 条
【 非 法 经 营 罪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有 下 列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之 一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一 )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营 、 专 卖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限 制 买 卖 的 物 品 的 ;
( 二 ) 买 卖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进 出 口 原 产 地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批 准 文 件 的 ;
( 三 )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 期 货 、 保 险 业 务 的 , 或 者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
( 四 )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