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303条 刑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赌 博 机 开 设 赌 场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303 条 刑 法 第 225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赌 博 机 开 设 赌 场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一 、 关 于 利 用 赌 博 机 组 织 赌 博 的 性 质 认 定

设 置 具 有 退 币 、 退 分 、 退 钢 珠 等 赌 博 功 能 的 电 子 游 戏 设 施 设 备 , 并 以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贵 重 款 物 作 为 奖 品 , 或 者 以 回 购 奖 品 方 式 给 予 他 人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贵 重 款 物 ( 以 下 简 称 设 置 赌 博 机 ) 组 织 赌 博 活 动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开 设 赌 场 ” 行 为 。

四 、 关 于 生 产 、 销 售 赌 博 机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以 提 供 给 他 人 开 设 赌 场 为 目 的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非 法 生 产 、 销 售 具 有 退 币 、 退 分 、 退 钢 珠 等 赌 博 功 能 的 电 子 游 戏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其 专 用 软 件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以 非 法 经 营 罪 定 罪 处 罚